淘宝大唐_第四八百十八章 三等国民论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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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四八百十八章 三等国民论 (第2/4页)

    从内地抽调大批官吏,已晋升官职级别的方式,派往吐蕃,建立各级政府机构,并配以相应的武装力量,强化对占领区域的管理。

    第三步,在占领区内,按照均田制的标准实行土改。

    保留了奴隶主部分的政治上特权,解放了全部奴隶,此举既赢得了广大奴隶和平民的支持,又给奴隶主留下了出路。

    这些是在解决吐蕃问题上的具体措施,为了提高大唐国民的认同感,瓦解未来新征服地区是抵抗意志,李愔提出了三等国民论。

    自642年10月1日起,大唐原有国民全部成为一等国民。

    以后新占领地区,新加入的大唐国民,为二等国民。

    在新征服地区,被俘虏的士兵,参与反抗大唐统治的其它人等,为三等国民。

    不同等级的国民享受不同的待遇。

    由官府组织,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,凡是两年内,遵守国家法令,按时交纳税赋,无违纪行为的民众,可以晋升国民等级。

    凡是违反国家法律,在考评中没有过关的人,降低其国民等级。

    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,比如有军功,或者在其他方面,为朝廷作出贡献的人,可以提前晋升。

    违反国家法律,即使没有受到法律制裁,也可以酌情降低其公民等级。

    这个等级制度颁布以后,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。

    无论是高句丽人、倭奴人、新罗人和百济人等,他们都十分庆幸,他们都成为了大唐的一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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