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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七) (第20/21页)
辱,当 然还有胡文钦对陈湘宜老师的强制性交,总之我把所有可能的情形都讨论了一 回,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。 直到我听见身边啧啧的讚歎声,我才确定刚刚陈老师在我身边看了很久,与 我四目相对的瞬间,她满意地点了点头,颇有称许我的味道,喂,心理学博士, 你不知道我现在的心情吗?你对我愈好,只会让我更难过。 收完全班的小考考卷后,老师换回嘉女的制服,抱着考卷回到研究室。 回忆起三个小时前我还为老师穿着清纯白衬衫、黑色百褶裙而心动,现在看 完她和三个人的性交表演后,却只剩心痛。 注一:刑法上未满6岁有准强制性交罪的问题─立法者为保障青少年少女 ,拟制他们在6岁之前是对性自主的概念很模煳的,所以即使获得他们的同意 而与之性交,刑法上仍然是犯罪,因为其实不是真的强制性交,所以称为准强制 性交罪(227)。 不过如果对4岁以下少年少女进行强制性交,则是另一个法条(222) 了,叫做加重强制性交罪。 刑法22条: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而为性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。 刑法222条:犯前条(指刑法22条)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:一、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。 二、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。 三、对精神、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。 四、以药剂犯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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